高雄市勞工局今天針對清明連假提出假期工資說明,包括兒童節、民族掃墓節這2天都是國定假日,雇主應依「勞動基準法」規定給假並給薪,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,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;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(補假日)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,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。
高雄市勞工局長王秋冬表示,今年兒童節於4月3日(周五),民族掃墓節是4月4日(周六),事業單位如果是比照「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」出勤,周一至周五是工作日、周六休息日、周日是例假的出勤模式,可以依行政院人事竹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,形成4月2日至5日連續放假4日。
其中民族掃墓節4月4日(周六)因適逢休息日,應依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」第23條之1規定在4月2日(周四)補假,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,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,國定假日(補假日)都應該依法給予員工休假,而且工資照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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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勞工局說,以月薪3萬6000元的「月薪制」勞工(換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)為例,4月2日到5日連假期間,各日是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,分別說明如下:
一、 4月2日民族掃墓節補假日(周四)及4月3日兒童節(周五):性質為國定假日,依「勞動基準法」第39條規定,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以內,都需加倍發給工資,計算式:150元×8小時=1200元。
二、 4月4日(周六):性質為休息日,假設當日加班8小時,需依照「勞動基準法」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休息日加班費;計算式:150元×2小時×4/3+150元×6小時×5/3=1900元。
三、 4月5日(周日):性質為例假,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。
勞工局說,如是僱有「時薪制」的部分工時人員,從今年1月1日起,基本工資已經調漲為時薪158元,時薪人員在4月3日兒童節、4月4日民族掃墓節出勤,雇主應該依據出勤時數「加倍」發給工資,舉例來說,約定時薪為158元的勞工朋友,國定假日出勤4小時,至少需發給1264元(158元×2倍×4小時)以上才屬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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